关于加强医院遗体管理工作的通知
CDCR-2012-11002
常民〔2012〕78号
关于加强医院遗体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(市)民政局、卫生局,常德经开区、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民政局、卫生局,西湖、西洞庭管理区民政局、卫生局,市直各殡葬、医疗单位: 为维护公共卫生安全,深入推进殡葬改革,促进城市文明建设,构建和谐常德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、《殡葬管理条例》、《湖南省实施lt;殡葬管理条例gt;办法》,卫生部、公安部、民政部《关于使用lt;出生医学证明书gt;、lt;死亡医学证明书gt;和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》,民政部、公安部、外交部、铁道部、交通部、卫生部、海关总署、民用航空局《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》,2012年卫生部、公安部《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》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,结合我市实际,现就加强医院遗体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 一、常德市城市规划区(含武陵区、鼎城区武陵镇、常德经开区、柳叶湖旅游度假区)、津市城市规划区、各县城关镇为火葬实行区,火葬实行区的公民死亡后应当全部火化,非火葬实行区的公民在火葬实行区区域内死亡的应当火化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,市城区医院死亡人员在白鹤山火葬场火化,津市城区、各县城关镇医院死亡人员在当地火葬场火化。 二、凡在本市医院死亡的人员,医院应开具《死亡医学证明书》,登记入册,按规定将遗体进行必要的卫生处理后立即移放太平间,并及时通知所在地殡仪馆进行遗体接运,禁止私自转移或接运遗体;患传染病死亡的,医院应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的要求,及时报告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对遗体进行特殊处理,然后通知殡仪馆接运就近火化。若死亡者遗体被强行运出医院太平间,医院应当及时告知殡葬管理部门,防止遗体违规土葬。 三、无太平间的医院患者死亡后,医院要及时通知当地殡仪馆,如发生地方车辆私自接运、转移遗体情况,医院要及时通报殡葬管理部门,包括死亡人员姓名、性别、工作单位(无工作单位者提供家庭住址)及运送车辆信息,以便殡葬管理部门追查。 四、对在医院死亡的无主、无名遗体,在公安部门法医鉴定后,由殡仪馆接运按规定处置。 五、当地殡仪馆接到医院通知后,应在约定时间内到达,出具《遗体接运交接单》,办理接运手续,并对遗体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,防止污染环境。 六、医院凭殡葬管理部门开出的《遗体接运交接单》方可放行。除特殊情况外,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承办遗体接运。 七、凡在本市医院死亡的人员,如因特殊原因,需要将遗体运回死者生前居住地火化的,应当持死者生前居住地县(市、区)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,并经死亡地县(市、区)民政部门批准。 八、全市各医院要积极向死者家属宣传殡葬法规、政策,并及时通知殡葬服务部门接运遗体,对不听劝告者报告当地殡葬管理部门。 九、各地要敦促医院建立起死亡人员遗体接运情况登记制度。对接运遗体的车辆、人员要核实证照,认真登记。使用非殡仪服务单位车辆接运遗体的,应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的批准证明,不得允许未经批准的车辆接运遗体。禁止使用120医疗急救车辆接运遗体。 十、禁止在医院设置灵堂进行殡仪活动,禁止将太平间承包给个人经营管理。 十一、殡葬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医院死亡人员遗体管理的督导检查,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。 违反上述规定的,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,责令限期纠正;情节严重的,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。 附件:1、全市各殡葬管理部门、殡仪馆联系电话 2、遗体接运交接单 二○一二年十一月二日 主题词:殡葬遗体管理通知 常德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2年11月9日印发 附件1: 全市各殡葬管理部门、殡仪馆联系电话
附件2: 编号: 遗体接运交接单 (接运单位留存) 医疗机构名称: 接运单位名称: 死者详情:姓名,性别,年龄岁,民族,居住地址,病因,死亡日期年月日 家属联系电话: 医疗机构确认签字:接运单位(盖章): 年月日时分年月日时分 ┄┄┄┄┄┄┄┄┄┄┄┈┄┄┄┄┄┄┄┄┄┄┄┈┄┄┄┄┄┄┄ 编号: 遗体接运交接单 (医疗机构留存) 医疗机构名称: 接运单位名称: 死者详情:姓名,性别,年龄岁,民族,居住地址,病因,死亡日期年月日 家属联系电话: 医疗机构确认签字:接运单位(盖章): 年月日时分年月日时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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