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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德市康复医院名称变更

发布时间:2020-04-23 信息来源:技术部 【字体:

1959年9月12日,常德专区编制委员会发出通知,经地委同意成立“常德专区精神病收容疗养院”,隶属专署民政科管理,主要承担复员退伍军人中的精神病人和社会上无依无靠、无生活来源、到处流浪的精神病患者的门诊和收容治疗任务。

 

1968年,根据省革委会湘革发 [1968]090号文件精神,常德专区精神病人收容疗养院移交地区卫生局管理。

 

1977年6月6日,常德地革委以[1977]17号文批复,“同意按照地区民政局、地区卫生局商定的意见执行,将常德地区精神病疗养院全部移交民政部门管理。”

 

1988年,“常德地区精神病医院”更名为“常德市神经精神病医院”。

 

1993年8月18日,中共常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常编办直[1993]51号文,同意市神经精神病医院加挂“常德市康复医院”牌子,其机构性质、级别、人员编制、经费渠道及隶属关系均维持不变。

 

2003年10月8日,中共常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以常编发[2003]19号文,明确常德市康复医院(简称市康复医院),加挂常德市神经精神病医院(简称市精神病医院)牌子,是由民政局管理的事业单位,原有级别(副处级)暂不变,并确定了市康复医院主要工作任务、内设机构、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。

 

2008年3月27日,省民政厅以湘民办函[2008]52号文,批准市康复医院加挂“常德市荣誉军人精神病医院”牌子,并视为优抚医院对待。

 

2009年6月5日,市编委以常编发[2009]5号文明确,市康复医院加挂“常德市荣誉军人精神病医院”牌子,其机构性质、级别、隶属关系等维持不变。

 

2013年9月26日,常德市卫生局以常卫函[2013]71号文件《关于确定全市精神卫生中心的通知》明确:根据省卫生厅《关于确定省市精神卫生中心的通知》(湘卫疾控发[2013]16号)精神,经研究,确定市康复医院为全市精神卫生中心。

 

2014年5月22日,市编委以常编发[2014]22号文明确:经市委研究,并报省编委办批准(湘编办复字[2014]22号),同意常德市康复医院加挂常德市第三社会福利院牌子,其机构性质、隶属关系、人员编制等维持不变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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